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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 |
發表於 2016-4-13 22:40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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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米卡莎 於 2016-4-13 22:54 編輯
關交於「性交易合法化」和「大麻合法化」,這部分我沒有深究,所以無法跟您討論!!
至於【法律只防君子不防小人】,這部分我在這邊跟您講,我國是有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》
http://glrs.moi.gov.tw/EngLawContent.aspx?Type=C&id=74
此法案仍在運作中喔!!
但就是利用行政權不准我們沒沒無聞的老百姓或市民申請
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60203003365-260402
然而如果您是財團權貴,就會偷偷給您過關!!
我國現在部分,就是警隊利用行政職權不賦予我們持有自衛槍械,甚至還有法界人士
替警隊緩頰說:『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》是時代的產物在日治時代、國共內戰等早期動亂時期,不少人擁搶自衛,如今為承平時期,擁槍當作自衛武器,並不符時代氛圍。』
那我就很想問,犯罪人取得武器,武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存在或是不合法的使用,但是我國的法律存在,本身只是用來嚇阻或禁止使用於的方向和規定使用的人暨時間,
但真的想使用於犯罪的人,就不會想這麼多!!
當然我這邊的重點[被害人於犯罪現場當下的制止能力]
以下新聞是2003年的,台北銀行 駐衛警持.38手槍,擊退悍匪,當然身分是駐衛警,地點是金融機構,事情防範打劫,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031010/414837/
但是公民有法,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》卻不能持有自衛槍械!!~所以這就是我現在要闡述的重點!!
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》明訂人民可申請自衛槍枝,與《槍砲刀械管制條例》的「管制無照槍械」立法目的不同,且槍砲許可辦法中的規定,以行政命令牴觸法律無效,警隊該核發給我們自衛槍枝和持有權。
以上就如此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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